http://esf.hf.soufun.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9 年6 月25 日 樊红 绍兴晚报
市民袁先生近日向本报反映,两年前,他通过中介买了一套市区的二手房,由于未满5年要全额征收营业税,双方约定期满后再办理过户手续。想不到夜长梦多,今年5月,他去市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时被告知要求卖方出示相关的婚姻情况证明。
这些证明包括:卖方如已婚需查验结婚证,并且要求配偶双方同时到场签约方可办理;卖方如未婚则需凭婚姻登记中心的未婚证明;卖方如果丧偶,则需去公证处办理公证……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两年前,卖方还是单身,两年中,卖方结婚了,卖方配偶提出,两年前卖房子时不通知她,现在她拒绝到现场签字。致使房屋过户陷入僵局,袁先生利益受损。
“只要产权持有者同意就可以了,为什么非得卖方夫妻都同意?”买方袁先生不得其解,近几年,政府通过加大贷款、降低利率等手段来活跃房屋买卖,只要权证齐全、买卖双方身份真实、照章纳税就应当给予办理过户登记,为什么还要设置卖方夫妻双方到场签字的限制?
市便民中心建设窗口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婚后房屋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买卖时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权益,仅凭夫妻一方就把房屋卖掉,必然损害到另一方的权益。所以必须卖方夫妻都到场签字方可办理。即使持有对方有效证件也不被许可。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其中第一项为一方的婚前财产。现在卖方即使结婚了,房子是否仍是他一方的财产,还需要其配偶同意出卖吗?
该负责人解释,现在很多人结婚前买了房子,后来双方另外有约定,婚后一起还款,属于共有财产。所以即使是婚前买的房子,且只有一方的名字,其实仍涉及双方利益。如果一方有意变卖共同财产,肯定不会提供约定,所以要求卖方出示约定是不够的。一般情况下,都要求双方到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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