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esf.hf.soufun.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9 年8 月12 日 徐益霞 王霞开 宁波晚报
市民胡女士:我今年年初买了一套二手房,按合同约定应在今年6月30日之前将最后一笔按揭款付给卖主周先生,但由于银行方面的按揭款迟迟没有办出来,我于8月6日才筹足15.4万元钱。此时,周先生提出我们还需要支付7月1日至8月6日的利息900元钱,这合理吗?
记者打听: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徐律师表示,周先生的做法是合理的。由于双方的合约规定是6月30日之前付清按揭款,所以之后产生的利息应当由胡女士承担。另外,由于胡女士与周先生在签合同时并没有针对期满后利息的算法做出明细约定,所以周先生可以根据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算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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